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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 | 促销活动发生拥挤事故致人损伤,大型商超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30 16:30:10 打印 字号: | |

人们去超市、商场等场所购物是生活常态,然而人群拥挤可能带来巨大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事故。近日,顺城区人民法院前甸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促销活动发生拥挤事故致人损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日前,适逢抚顺某大型商超举行开业庆典,原告房某某(女性,60岁)前往该商场购物,9点准时开业时广场入口处聚集了大量等待集中进入购物的人员,原告在人群相互拥挤推搡的过程中胸部突感剧痛,进入商场后原告立即找到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电话通知了原告的家属,原告女儿赶到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部外伤,影像报告单显示右侧部分肋骨欠规整。原告未住院治疗,自行回家休养,但症状疼痛逐渐加剧,遂于2013年10月7日再次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4-6肋骨折,其中第4肋两处骨折。后原告又于2023年10月13日、10月26日、11月7日、12月7日四次前往医院复诊。以上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3259.2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顺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求,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顺城区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商场承担70%责任,原告自担30%责任。原告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应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商场已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超市等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出入人员分流,避免因人流拥挤引发冲撞、踩踏等安全类事件发生。本案中,从被告自行提供的原告受伤当日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当时被告方安排的商场安保人员均在商场室内,但对商场大门外等待集中进入的人群没有任何疏导和分流,放任购物人群无序的拥挤在一起,此种情况极易发生冲撞、踩踏事件,被告未完全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受伤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的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和周围环境有理性的认识与评估,事发时人群拥挤,自身年龄又较大,本应主动避免,但其却加入抢购人群中,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顺城区人民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商场承担70%责任,原告自担30%责任。

供稿 | 许凌云 

编辑丨阎美如 刘   洋

责编丨于永涛

审核丨苏   青


 
来源:顺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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