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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8-03-02 14:44:07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

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依法审查和实施应由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立案工作。

(三)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和上级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四)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五)依法审查决定国家赔偿案件。

(六)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复查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和审判提起再审的案件。

二、机构设置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1 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评查室、案管办、法警队、民庭、刑庭、执行局、诉讼服务中心、前甸法庭)预算组成单位为抚顺市顺城区法院一个

 

第二部分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581.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366.6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35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08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581.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829.8万元

2.项目支出751.8万元。

在支出预算2581.6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986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原在顺城区政府财政2017年预算中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由政府代列,2018年上划到省财政之后,顺城区人民法院将此两项支出均列入到部门预算中金额为751.8万元;2017年基本支出项中的医疗保险由政府代列,2018年顺城区人民法院将这项基本支出的预算列为50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7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97万元、水费8万元、电费15万元、取暖费51万元、物业管理费41.2万元、差旅费6万元、维修(护)费4.2万元、劳务费380.8万元、工会经费1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6.4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2018年顺城区人民法院未安排政府采购项目。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与2017年预算项目一致。

2018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7

2018

合计

0

0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

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涉及资金751.8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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